(2015)平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宁、王广柱等与山东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王广柱,王兆涵,山东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广柱,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兆涵,学生。被执行人山东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宁、王广柱、王兆涵与山东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