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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清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标。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标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李培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清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清标至嘉善县姚庄镇北斜路32号11号被害人谢某的租房,溜门进入,窃得被害人放在床头柜上的白色朵唯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27元。案发后,该手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王清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清标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清标有坦白情节和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清标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清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炎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靳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