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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佳健与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健,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王佳健。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惠骏。委托代理人陈涛、刘伟中,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住所地无锡市钱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忆中,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红兵、戴元广,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佳健与被告龚惠骏、无锡市动物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动物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健的委托代理人张科,被告龚惠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涛、刘伟中,被告动物园的委托代理人袁红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佳健诉称:2014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其和妻子、女儿去动物园游玩,后在鸽子广场附近因喂鸽子一事与动物园工作人员龚惠骏产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其左腿胫骨平台骨折。整个过程中,动物园未有其他工作人员出面劝阻。后由动物园工作人员安排到保安室,同时报警,协调过程中动物园对其态度冷漠。动物园作为经营者提供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2575.93元。被告龚惠骏辩称:原告受伤与其无关,系原告追打其时不慎受伤。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动物园辩称:原告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无视不能乱喂动物的常识,自行喂鸽子。龚惠骏起先劝阻原告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原告意气用事才产生争执冲突。龚惠骏并非动物园的工作人员,喂鸽子项目由动物园与龚燕萍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由龚燕萍经营,龚惠骏是受龚燕萍的雇员。动物园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王佳健带妻子、女儿在动物园的鸽子广场游玩时,用自己带的玉米粒去喂鸽子,穿着动物园工作服、佩戴动物园工作证的龚惠骏跟王佳健说,自己带的饲料不能喂鸽子,这是他们承包的,鸽子吃饱了,其他游客喂鸽子,鸽子就不吃了。王佳健没有理睬,继续喂鸽子。后龚惠骏拿扫把将王佳健喂的玉米粒扫掉。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都摔倒在地,滚到土坡下,致王佳健受伤。王佳健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自事发后至2014年6月25日,王佳健共发生医疗费35444.74元,扣除医保统筹支付部分,王佳健自己支付医疗费为12575.93元。王佳健在公安机关陈述,我们在喂鸽子时,有个工作人员(穿着工作服,带着工作吊牌)走过来说,自己带的饲料不能喂,这是他们承包的,鸽子吃饱了,其他游客喂鸽子,鸽子就不吃了。其没有理睬,继续喂鸽子。后龚惠骏拿扫把将鸽子赶走,其害怕扫帚打到女儿,就问工作人员啥意思,工作人员用手推了其肩膀一下。其也推了一下工作人员的肩膀。后来工作人员打其,其也打了工作人员,然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后摔倒在地,滚到广场旁的土坡下,其压在工作人员身上,双方还在相互扭打。这时有游客劝架,双方才停手。其站起来时,发现左腿很疼。其要求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龚惠骏在公安机关陈述,王佳健用自己带来的玉米喂鸽子,鸽子广场是我们承包的,应向我们购买专门的鸽粮喂鸽子。我上前劝阻未果,就用扫帚扫撒在地上的鸽粮。王佳健继续撒,我上前阻挡,王佳健就推了我一下。我问他为什么推我,你再推一下试试看。王佳健就用双手推我,我身后正好是一个斜坡,我就摔倒在斜坡下面。后来王佳健趴在我身上,左手抓住我的脖子,右手打我。我用力想推开他,但是推不动。我没有还手,至于王佳健为何受伤,我不清楚。方某在公安机关陈述,2014年3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其正好有事路过动物园的鸽子广场,当时看到龚惠骏正和一名男性游客发生争吵,该游客是个“大块头”,争吵的原因是因为游客自己带鸽粮来喂鸽子,龚惠骏就用扫帚扫鸽粮,那个游客生气了,于是就推了龚惠骏一把,结果龚惠骏就滚到旁边的坡下。游客可能用力过度也跌下去,两人就发生扭打。后来其去叫龚惠骏的姐姐过来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龚惠骏申请证人方某到庭作证,方某陈述,其系动物园从事羊拉车项目的,认识龚惠骏的姐姐龚燕萍。事发当日,其看到大块头(王佳健)在打小块头(龚惠骏),然后冲下一个窄坡,从路边摔到草坪上,后来其就去叫负责喂鸽子项目的老板了。动物园在审理过程中提供《喂鸽子项目租赁经营合同》,证明喂鸽子项目由龚燕萍经营,龚惠骏受龚燕萍雇佣,并非其工作人员。该合同约定:甲方为动物园、乙方为龚燕萍。甲方提供动物园区孔雀园旁场地,租赁给乙方经营喂鸽子项目。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间鸽子饲料由乙方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各项法律责任。王佳健认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龚惠骏对该合同无异议。另动物园提供《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其中第三条为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王佳健认为涉案景点的鸽子是可以让游客喂,不属于该公约的范畴。龚惠骏对该公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喂鸽子项目租赁经营合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依法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动物园游玩时,禁止私自喂投动物,文明游玩是游客应有的文明行为。本案中,王佳健自带鸽粮喂鸽子,在龚惠骏言明不能将自带的鸽粮喂鸽子的情况下,王佳健仍不予理睬,故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致王佳健受伤。结合本案发案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考虑,王佳健的过错较大,龚惠骏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就王佳健因此次纠纷产生的损失,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由龚惠骏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王佳健5030.37元。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佳健受伤并非因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王佳健据此主张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龚惠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赔偿王佳健5030.37元;二、驳回王佳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龚惠骏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王佳健负担240元,龚惠骏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勇立宇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元非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