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字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罗霞与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01584号申请执行罗霞,女,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霞与被执行人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9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罗霞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39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52号百隆广场B座12层A号,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经本院在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阳虎将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有限公司资金存于其个人名下,经本院在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王阳虎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字第01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