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妙容,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郑冠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鸿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鸿明,董事长。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5)揭榕法执字第1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现因本案的债务已经清��,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揭阳市金凤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荣利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子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