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卢忠良、张方文、李和中、李交龙、程进伏、柳红祥与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良,张方文,李和中,李交龙,程进伏,柳红祥,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卢忠良申请执行人:张方文申请执行人:李和中申请执行人:李交龙申请执行人:程进伏申请执行人:柳红祥被执行人:徐武申请执行人卢忠良、张方文、李和中、李交龙、程进伏、柳红祥与被执行人徐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忠良、张方文、李和中、李交龙、程进伏、柳红祥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