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洪敏与刘凤彦、刘志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洪敏,刘凤彦,刘志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安洪敏。被告:刘凤彦。被告:刘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洪敏与被告刘凤彦、刘志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洪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雁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