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兰功、刘瑞华与昌乐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功,刘瑞华,昌乐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吴兰功。原告刘瑞华。被告昌乐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功、刘瑞华诉被告昌乐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债权)44万元,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郄本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