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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余乐春诉被告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春,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50号原告余乐春。被告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乐春诉被告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乐春撤回对被告甘肃东北大院生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