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黎发明与马文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发明,马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黎发明。被执行人马文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黎发明申请执行马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4)蓬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马文元应继续向申请人黎发明偿还借款2864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5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