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1980年4月3日生,农民,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存款扣划至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