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凌云审 判 员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 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