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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凌云审 判 员  谢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 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士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