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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兴明与王国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明,王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明。被执行人王国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明与被执行人王国珍(2013)凉民初字第113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珍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兴明劳务费1050元及索款损失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珍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