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0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凤民申请执行苗春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凤民,苗春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46-2号申请执行人安凤民,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春敬,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苗春敬银行存款47106.59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