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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振国与王东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国,王东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杨振国,男,1962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富国、张琪,系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东闯,男,1986年1月7日生。原告杨振国诉被告王东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振国及委托代理人李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振国诉称,2013年8月份,原告给被告开办的淀粉厂打地坪,工程款共计25000元,被告在工程结束后给付了20000元,下欠的5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17日给原告打了欠条,言明过土豆季节后给。后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工程款,被告总是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5000元。被告王东闯辩称,原告是给被告打过地坪,但是原告打的地坪有下雨存水的问题。原告说是过来修,被告才给打的这个欠条,但之后原告一直没有过来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原告杨振国和被告王东闯协商,由原告给被告在孙营乡南孙营村南北路东侧的淀粉加工厂打地坪,原告包工不包料,地坪完工后由被告给付价款。地坪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价款,下余5000元未付,于2014年1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4.1.17号欠条欠打地平钱5000元整(伍仟整)王东闯”。下欠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国给被告王东闯打地坪,地坪完工后,被告应给付原告价款。被告给付部分价款后下余5000元未付,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余5000元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地坪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振国价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东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厉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