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竹山与金丽文、张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山,金丽文,张晓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428号原告:陈竹山。被告:金丽文。被告:张晓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竹山与被告金丽文、张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