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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竹山与金丽文、张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竹山,金丽文,张晓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428号原告:陈竹山。被告:金丽文。被告:张晓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竹山与被告金丽文、张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