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淑艳与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艳,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艳,女,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淑艳与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淑艳货款19500元,并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了(2014)宁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