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跃辉与张晶、谢继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辉,张晶,谢继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刘跃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张晶,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永城市。被告谢继名,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永城市。原告刘跃辉与被告张晶、谢继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跃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刘跃辉负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