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微与被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微,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887-1号原告王微,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西(福利电线厂西数第5家)。法定代表人梁昀,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生,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微与被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微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微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微负担。审 判 长 庞XX审 判 员 姜继亮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