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1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云武与被执行人姜连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武,姜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孙云武,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姜连斌,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孙云武与被执行人姜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沙民合初字第2927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恢1字第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