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0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18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正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光意,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协助执行人: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峻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向协助执行人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2014)六执字第0018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池州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入600万元。该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协助提取义务。经查,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协助执行人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池州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计支付7500余万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2014)六执字第00186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6月19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600万元款项,协助执行人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追回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执行人池州万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陆佰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阳光半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