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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明华与杨有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第352号原告苏明华,男。被告杨有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华诉被告杨有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苏明华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熊 明人民陪审员  欧光桂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鲁奎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