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刘某通过淘宝网花费2200元钱购买出生医学证明1份并为其子徐某某办理了落户手续。被告人刘某某得知后委托其姐刘某通过淘宝网花费4000元钱购买出生医学证明2份,刘某某持该2份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子刘某甲、其女刘某乙办理了落户手续。刘某、刘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均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出生医学证明、淘宝交易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荣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