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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海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002号罪犯黄海洋,男,32岁(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密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海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对罪犯黄海洋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黄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黄海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黄海洋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洋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黄海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都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