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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苑桃与乔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桃,乔西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765号原告苑桃。委托代理人李登峰,渭城区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西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桃诉被告乔西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