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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强大应与都市热报社,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大应,都市热报社,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73号原告强大应,男,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都市热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787-1。法定代表人任美荣,总经理。被告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800765-9。法定代表人管洪,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莉,都市热报社员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芳,都市热报社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大应与被告都市热报社、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大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大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