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肖春生与李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79号原告肖春生,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李松容,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春生与被告李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经庭外自行协商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肖春生负担。审判员陈志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汪惠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