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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程云海与邵善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程云海,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邵善福,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程云海与邵善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8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邵善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程云海支付货款五万八千一百二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三元,由被告邵善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邵善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程云海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邵善福在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招商城支行的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0.29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德茂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0,在中国农业银行常熟尚湖支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0,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28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0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5.17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28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0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均为0,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04元,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0,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余额为0。我院在华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善福有开户信息。另查被执行人邵善福在京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我院于2015年2月27日决定将邵善福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1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李长海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维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