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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陈汉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29组。负责人葛金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志正,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新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静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