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5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志中与杨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中,杨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532-3号原告张志中。被告杨金霞。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4月20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杨金霞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