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书岐与刘荣福、刘金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岐,刘荣福,刘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高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岐。被执行人刘荣福,高邑县体委离岗干部。被执行人刘金英,高邑县粮食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荣福、刘金英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荣福、刘金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荣福、刘金英在你行的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耿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