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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牛元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牛元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被告牛元敏。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元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新乡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刘志丹人民陪审员  徐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