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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继庄与河南建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庄,河南建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文军,尉氏县小陈乡政府,河南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李继庄,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河南建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告马文军。被告尉氏县小陈乡政府法定代表人宋领安,任乡长。被告河南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军。原告李继庄诉被告河南建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文军、尉氏县小陈乡政府、河南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四被告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河南建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文军、尉氏县小陈乡政府、河南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彦滔审 判 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赵天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