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聂某乙、周某与聂某甲、任某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聂某甲,任某,聂某乙,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聂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某,系聂某甲之妻。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某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系聂某乙之妻。再审申请人聂某甲、任某因与被申请人聂某乙、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聂某甲、任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明知一审程序违法,所查事实不清,认定错误的情况下,仍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合理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聂某甲、任兰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聂某甲、任兰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要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