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易平与重庆XX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告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194号原告吴易平,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吴华国,男,汉族,1942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重庆XX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X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成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蔡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奕,该委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威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2楼5#)。法定代表人黄义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钰泷,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原告吴易平诉被告重庆XX区管理委员会撤销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原告认为,社会保险含五个险种,第三人仅为原告补缴医疗、养老保险,对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未予补缴,而被告未依法责令第三人补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本院在庭审中查明,第三人已于2015年6月16日为原告补缴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原告当庭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易平撤回起诉。本案应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受理费25元,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