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晓凯与柏聚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凯,柏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赵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凯。被执行人柏聚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凯与被执行人柏聚山、刘军、刘秀奎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柏聚山在赵县石塔路有房产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柏聚山所有的位于赵县石塔东路南侧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一处、位于赵县石塔西路北侧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转让、过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广利执行员 耿胜民执行员 龚英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