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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汤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汤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汤某某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