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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韦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