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韦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