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星杰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星杰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52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星杰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5-19号。法定代表人付娇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104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星杰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北黄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星杰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35952元了结本案纠纷。付款方式: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12000元,2015年5月10日前支付12000元,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11952元。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则无锡市星杰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未履行部分及诉讼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全额执行。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4月10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市星杰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调查结果如下: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已将被执行人威帕斯特精密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进行公布。本案执行标的额36302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630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黄商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尤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