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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政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09号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沿江大道227-228号江景大厦27层K2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勇、张楠,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政安,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政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