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华榕与黄怀文、林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榕,黄怀文,林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胡华榕,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怀文,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安凤,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受理原告胡华榕与被告黄怀文、林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黄怀文、林安凤已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双方对纠纷的解决已达成了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黄怀文、林安凤已向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双方对纠纷的解决已达成了一致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胡华榕负担。审 判 员 童秉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