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与董某丁、董某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董某甲,女,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董某乙,女,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董某丙,男,1967年2月16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董某丁,女,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董某戊,女,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某丁、董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且不配合按判决执行房产份额,本案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黄克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