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吕锦玉与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锦玉,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吕锦玉,女,生于1971年05月0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锦玉与被申请执行人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08月28日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1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锦玉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吕锦玉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吕锦玉可在被执行人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