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丽与被告张俊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志军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