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焦作市重工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九州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贝克街西路2693号。代表人:马克.皮特森(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振涛,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重工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小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温云晓,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平市九州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北欧印象小区(站前街名仕汇大厦815室)。法定代表人:董云超。本院在审理磊若软件公司诉焦作市重工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九州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卓群审 判 员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继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