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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刘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刘吉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50号原告张洪军,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刘吉方,女,生于1988年7月10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军与被告刘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洪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