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秦永鑫、李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秦永鑫,李志明,韦园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负责人:于永强,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永鑫,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志明,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园园,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告秦永鑫、李志明、韦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入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