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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担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小英、周松柏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英,周松柏,舒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担特字第7号申请人:徐小英。被申请人:周松柏。被申请人:舒绍英。申请人徐小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赵振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徐小英称,被申请人周松柏、舒绍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6日,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由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同日,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两被申请人提供其共有的坐落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XX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11月27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人为申请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玉房他证字第**号。借款到期(2015年5月25日)后,申请人多次向两位被申请人催要还款未果。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1、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两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周松柏、舒绍英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材料,应裁定驳回申请,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徐小英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费7,300元,由申请人徐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振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