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甲森与戴存华、李翠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甲森,戴存华,李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宋甲森,男,生于1952年02月2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戴存华,男,生于1988年0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平阴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翠翠,女,生于1990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宋甲森与被申请执行人戴存华、李翠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31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甲森于2015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戴存华、李翠翠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宋甲森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宋甲森可在被执行人戴存华、李翠翠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