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浩清与赤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清,赤城县人民政府,张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初字第7号原告徐浩清,农民。委托代理人濮天顺,张家口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府安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千河,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副县长。委托代理人司连清,赤城县白河法律服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继贵,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学功,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清诉被告赤城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赤城县人民政府1998年1月1日给赤城镇老幼屯村张继贵颁布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中,原告徐浩清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浩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郭永峰人民陪审员 崔 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乔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